概要:二是继续开展煤矿“雨季三防”监察工作,严防发生煤矿重特大透水事故。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保安煤柱、防水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防治水及防汛责任不落实、防排水设备不完善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防治水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三是开展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专项监察。局机关会同各分局(工作站)在今年内要摸清全市各类煤矿应提取和实际使用安全费、维简费的具体情况,并制定定期报告制度,以全面掌握全市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状况。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x]105号)和《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x]52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市级国有煤矿维简费用和井巷工程旨提取标准的通知》(渝财企[201x
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 “七·一”表彰暨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标签:领导讲话稿,领导发言稿,http://www.laixuea.com二是继续开展煤矿“雨季三防”监察工作,严防发生煤矿重特大透水事故。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超层越界开采,甚至开采保安煤柱、防水煤柱,擅自提高开采上限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防治水及防汛责任不落实、防排水设备不完善或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防治水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是开展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专项监察。局机关会同各分局(工作站)在今年内要摸清全市各类煤矿应提取和实际使用安全费、维简费的具体情况,并制定定期报告制度,以全面掌握全市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状况。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x]105号)和《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x]52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市级国有煤矿维简费用和井巷工程旨提取标准的通知》(渝财企[201x]4号)规定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标准(区县(市)国有煤矿和乡镇小煤矿安全费用10元/吨、维简费用10.5元/吨;市级国有煤矿安全费用15元/吨、维简费用和井巷工程费用16.5元/吨)提足、提够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和投入,促进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隐患整改。对未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是开展“国庆”和“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期间的安全监察。“亚太城市市长峰会”今年10月在重庆召开,这是一个国际性的会议,也是重庆市的一件大事。要加强“国庆”和“亚太城市市长峰会”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峰会和国庆期间我市煤矿生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和重庆良好的形象。
五是开展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对201x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开展一次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督促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的落实,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第三,突出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类煤矿死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1x〕32号)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严格死亡事故查处的同时,要积极认真地做好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事故查处。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制,建立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局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坚持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严格实行局长、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制度,提高事故调查质量。
二是要加快事故的查处进度。重点加大重大以上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力度,按照规定的期限结案(按照规定重、特大事故的结案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结案的重大事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务必于今年9月底以前全部结案,不积余案。这种现象今后不允许再发生。
三是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把事故查处与监察执法结合起来,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不安全隐患。要认真深入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找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查处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要加大对小煤矿矿主、投资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乡镇、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责任。在事故调查中,对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甚至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在此强调,我们的监察人员决不能有上述诸如此类的腐败行为,要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腿。把事故行政处罚与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结合起来,对超控制指标的区县的煤矿或超控制指标的市属煤炭企业若再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按规定的处罚上限实施处罚;对年度内凡发生两次及其以上的煤矿,一律从重从严进行处理。对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或隐患事故不报的,要切实依法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四是要建立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定期在局对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重、特大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并及时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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