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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时间:10-21 12:19:26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民事诉讼文书阅读:8742

    概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第二条 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保守商业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第二章 收 案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律师代理申请案件执行的,应当有委托人的授权;5、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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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保守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 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律师代理申请案件执行的,应当有委托人的授权;

      5、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委托手续;

      7、接受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委托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8、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

      9、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10、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先由接待人员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按〈〈收案登记制度〉〉办理。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两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应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统一意见。

      2、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现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则,应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不同事项,分别授予不同权限进行委托。

      3、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审查受理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则建议不作实质性答辩,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4、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5、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审查以下事项:

      (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6、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民事(包括经济)代理案件,不论争执标的大小,收费多少,都同等对待。

      第三章 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各二份,合同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律师附卷。〈〈授权委托书〉〉一份交案件受理法院,一份律师附卷。

      第八条 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或“诉讼代理”。

      第九条 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可填写“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或申请撤回反诉、上诉”,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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