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律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6、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提交。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自主写出代理词。第二十九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第三十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第三十一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第三十二条 承办律师在法院开 www.laixuea.com 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第三十
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标签: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法论文,http://www.laixuea.com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法律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6、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提交。
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自主写出代理词。
第二十九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
第三十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三十一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三十二条 承办律师在法院开
www.laixuea.com 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第三十三条 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劝告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律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
第三十四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委托人出庭的,应当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三十六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八章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三十七条 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文明,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第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十九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案情代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告的陈述提出确认与否的答辩意见或依法提出反驳。
3、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四十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四十一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发问提纲。
第四十二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对方出示证据的,代理委托人质证,有异议的,阐明异议理由和根据。
第四十三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
第四十四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
第四十五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四十六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四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法庭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争议的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第四十八条 律师在辩论发言时所引用的证据、法条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十九条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严禁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严禁攻击合议庭成员。
第五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五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