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三,民事审判裁定人体四肢长骨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8-16周,即56-102天。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医疗费的判决应当考虑或依据申请人的医疗终结时间。九、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有“随疗”医嘱。所谓“随疗”就是随时治疗。这说明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结束。十、假设剔除治疗肺内感染的费用,申请人第三次住院治疗骨折的费用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吧?然而,面对如此清晰的法律关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审也将其恶意否定了,实在是令人不解。十一、申请人第三次住院是在其医疗终结前。而且,申请人完全是按照医院的要求诊断治疗,从未提出过任何非分的要求,扩大医疗费的支出。医生诊断确切,治疗按医疗常规。医院出具的诊断、病例、医药清单、费用明细等,详细具体、客观真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综上,申请人的举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申请人虽有异议,但始终没能提出相应的、有充分依据的医学和法律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8],申请人关于全部医疗费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
民事抗诉申请书,标签: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法论文,http://www.laixuea.com第三,民事审判裁定人体四肢长骨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8-16周,即56-102天。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医疗费的判决应当考虑或依据申请人的医疗终结时间。
九、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有“随疗”医嘱。
所谓“随疗”就是随时治疗。这说明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治疗尚未结束。
十、假设剔除治疗肺内感染的费用,申请人第三次住院治疗骨折的费用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吧?然而,面对如此清晰的法律关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审也将其恶意否定了,实在是令人不解。
十一、申请人第三次住院是在其医疗终结前。而且,申请人完全是按照医院的要求诊断治疗,从未提出过任何非分的要求,扩大医疗费的支出。医生诊断确切,治疗按医疗常规。医院出具的诊断、病例、医药清单、费用明细等,详细具体、客观真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综上,申请人的举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申请人虽有异议,但始终没能提出相应的、有充分依据的医学和法律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8],申请人关于全部医疗费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虽然沈阳医大出具的《鉴定书》仅在“分析说明”一栏中,书写了“我们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未出具结论。据咨询沈阳医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教授、研究生等,他(她)们均表示,不愿做这方面的鉴定,原因是医学界的意见往往不统一。同时,也有风险责任。因此,一般只作说明,不出具结论。申请人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或不相关联。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直接、间接和相当因果关系等多种,而确定损害赔偿,完全可以依据、甚至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
第二章 护理费问题
一审只判决12天的护理费是极为荒唐的,也是昧良心的,有损于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因为:
一、依据“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9]。”
二、申请人三次住院,长期医嘱均为ⅱ级护理。
所谓ⅱ级护理是指“对病情稳定重症恢复期的病人,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多活动的病人进行护理。对ⅱ级护理病人,规定每1-2小时巡视一次。”这充分证明,申请人住院期间,一直是需要全天24小时的护理。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距肇事伤害只有17天,出院后马上就不需要护理了吗?
三、申请人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动等行为都不能自己完成,完全属于“绝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申请人是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又患有骨折并发症,且致残的老人,12天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吗?
五、依据第三次住院出院小结:
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状况,坐轮椅改善长期卧床引起肺内感染并发症。出院医嘱:减少卧床,多坐轮椅活动,减少并发症。
这充分证明,申请人当时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是,申请人虽经50多天的治疗,也只能勉强坐轮椅活动,还仍需护理。
六、骨折患者出院并不等于康复,在其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出院后仍需护理,这是人知常情。
七、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康复也是因人而宜,老、弱、病、残等人,康复肯定要慢些。
八、申请人受伤害113天时,勉强能生活自理。
九、前文已经阐述了申请人的医疗终结时间为3-6个月,和申请人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十、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直接体现护理费判决是否公正。申请人护理费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
1.截止到申请人第三次出院时是54天,每天需要昼夜24小时的护理。依据法定工作时间,每天的护理费应当按三个工作日计算;
2.申请人第三次出院后59天仅为白天护理,每天的护理时间为12个小时,每天的护理费应当按1.5个工作日计算。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定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申请(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人每班雇用的护理人员只有一人。
综上,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于法有据的,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按每天一个工作日的计算方法,显然是极为错误的。
第三章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问题
一审判决极为错误。因为:
一、依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0]”;
二、XX市中心医院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