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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纠纷判决实例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民事诉讼文书阅读:8939

    概要:作者:中国法院网·吴庆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x)皖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211号。负责人金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瑞,该办事处职员。委托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周庆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清资办副主任。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医药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借款纠纷判决实例,标签: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法论文,http://www.laixuea.com
    作者:中国法院网·吴庆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x)皖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211号。

      负责人金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瑞,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清资办副主任。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医药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红生、杨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瑞、周世虹,被告淮南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92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淮南医药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8199264.28元,利息2310538.33元未能偿还。2000年4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安徽省分行)、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淮南医药公司就上述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工行安徽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嗣后,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经多次催索,淮南医药公司未能偿还欠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淮南医药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928万元,该债权已转让给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并取得债务人淮南医药公司的同意,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证据二:9份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向淮南医药公司发放了上述9笔贷款的本金及期限、利率等。

      证据三:利息计算清单,证明截止201x年12月20日淮南医药公司共欠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利息2312085.10元。

      证据四:淮南医药公司企业登记材料,证明淮南医药公司为合法存在的独立法人。

      证据五:上海沪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证明上海沪皖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系淮南医药公司全资投资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被告淮南医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答辩称,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请的欠款本息有误,至今没有还款的原因,系其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巨额欠款。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催收到期债务通知书,证明截止2000年9月20日共欠借款本金29150000元,利息654988.66元。该款项与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请的欠款本息数额不一致。

      证据二:201x年1月17日,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与淮南医药公司签订的归还债务协议书,证明双方为该债务的处理达成了解决协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对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所举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一的本金数额、证据三的利息计算表示异议。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对被告淮南医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其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催收到期债务通知书上欠款数额与原告诉请的欠款本息数额不一致,是因为被告在收到该到期债务通知后偿还了部分款项,从而导致原告诉请的标的计算错误。截止201x年12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本金1026588.72元,原告现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尚欠本金28253411.28元,利息2312085.10元。归还债务协议书只能说明双方虽然达成过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因而不影响原告的起诉。被告对原告上述变更诉请的本金无异议,但对其利息计算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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