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作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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