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持续保持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寓于安全执法之中,把许可证的颁证条件作为到矿检查、举报查处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评价)工作作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的重要手段,将许可证的颁证条件纳入安全评估(评价)的重要标准,把对煤矿实施安全评估(评价)的过程作为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的过程;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标准作为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验收的主要标准,对照颁证条件逐条逐项审查,严格审核把关。凡煤矿企业及煤矿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一律要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一是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二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四是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26项颁证条件之一的;五是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7项颁证条件之一并经责令整改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标签:领导讲话稿,领导发言稿,http://www.laixuea.com(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持续保持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寓于安全执法之中,把许可证的颁证条件作为到矿检查、举报查处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评价)工作作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的重要手段,将许可证的颁证条件纳入安全评估(评价)的重要标准,把对煤矿实施安全评估(评价)的过程作为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的过程;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标准作为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验收的主要标准,对照颁证条件逐条逐项审查,严格审核把关。凡煤矿企业及煤矿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一律要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一是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二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四是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26项颁证条件之一的;五是煤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7项颁证条件之一并经责令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各煤矿企业要加强证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延期,保证矿井合法开采、合法生产。
(四)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准入、严防非法违法施工和生产。各有关煤矿企业要重庆煤监局的有关工作要求,继续认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四查”活动,即一查审批程序,二查施工单位资质,三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质,四查边施工边生产问题。要严格自查自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凡是未经核准或超越职权核准的项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设计的项目,以及勘查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以及改扩建煤矿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交叉的,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建设单位不履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以及未执行项目开工备案的,一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是项目建成后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项目,要下达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施工单位无资质以及承担工程与其所持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的,依法实施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其清理出煤矿建设市场;对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建设区域生产的,要依照《特别规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字[201x]19号)要求,凡是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一律不得核准(审批)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未列入重庆市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前提条件。分析煤矿事故多发、形势依然严峻的主要原因,既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瓦斯灾害严重等客观因素,也有思想认识不高、安全措施不力等主观因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要从搞好规划、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发展科技、开展培训、治理隐患和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等环节入手,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即将出台的加强国有重点及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切实加强煤矿技术和现场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推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一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要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煤矿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核定生产能力,防止弄虚作假。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三个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和做好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工作。三要对煤矿企业负责人落实下井工作制度,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监察。四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和按规定范围、规定用途使用,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五要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工作检查,推进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六要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七要加强对煤矿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能力、实际生产情况、采掘关系、工作面布局情况,以及劳动组织情况的监管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八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煤矿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九要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推行煤矿下井人员入井证制度,未经培训合格且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入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作业。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后,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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