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29.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9.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29.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0.竣工结算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0.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方式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准。31.质量保修3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
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标签:承揽合同范本,承揽合同样本,http://www.laixuea.com29.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9.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29.5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0.竣工结算
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方式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准。
31.质量保修
3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1.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1.3.2质量保修期;
31.3.3质量保修责任;
31.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3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有权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方式为之,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
33.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雇主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部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甲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3.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雇主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
34、争议
34.1甲方与乙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 其他
35、工程分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转包。
36、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参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37、合同解除
37.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2、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分包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7.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无法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对因本合同解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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