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文件;(4) 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其说明和承诺);(5) 本合同专用条款;(6) 本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甲方确认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 中标工程报价单;(11) 合同履行中,甲方与乙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互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需用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
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书,标签:承揽合同范本,承揽合同样本,http://www.laixuea.com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其说明和承诺);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甲方确认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中标工程报价单;
(11) 合同履行中,甲方与乙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互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需用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乙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中文译本,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4、 图纸
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一次设计的图纸和相关配套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他人。工程竣工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项目主管的委派和指令
5.1甲方可以委派项目主管和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以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工程师代表在项目主管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项目主管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该函件提交项目主管,项目主管应进行确认。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项目主管应进行纠正。
除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5.2甲方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工程师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甲方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工程师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工程师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甲方工程师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工程师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后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工程师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后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工程师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条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3甲方工程师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甲方工程师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有关部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如需更换甲方项目主管或工程师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任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工程师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或第三人,,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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