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25号 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海棠南路外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港务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廷浦,该局职员。 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昆仑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二云,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代公司)
无单放货引起的追偿纠纷,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25号
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海棠南路外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港务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廷浦,该局职员。
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昆仑山路。
法定代表人郭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二云,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代公司)为与被告连云港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被告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于201x年1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同年1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201x年5月21日,本院开庭审理,外代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琪,港务局委托代理人张宏、颜廷浦,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外代公司诉称,本公司代理的外籍“马太”轮装载1万吨氧化铝于201x年11月抵达连云港,贸易公司代表收货人为及时通关,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出具保函商借提货单,此后该公司变造提货单内容骗取清关,并向港务局下属装卸公司提示领取货物。港务局未经核实提货单的真实性及其所记载的收货人名称,在海关放行前、后将货物全部放行给实业公司。201x年2月,涉案货物的提单持有人以无单放货为由向本公司索赔,本公司支付了赔款人民币 5,336,147.20元,取得追偿权。要求判令港务局和实业公司连带赔偿因违法放货、违法提货而给外代公司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以及利息损失,贸易公司出具保函对此后果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港务局辩称,外代公司签发并交付提货单即意味着同意放货,港务局对提货单并无进一步核实的义务,向持单的实业公司交付不违反规定;港务局在通关前交付的货物系商借了其他货主的同类货物,事后已折还,且该行为也不违反外代公司的意愿,为此港务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实业公司辩称,外代公司在提货单上注明同意放货给收货人,并未要求只用于报关,无权追究实业公司的提货责任;实业公司未变造提货单,且收货人名称增加也不违背外代公司出具提货单的真实意思;实业公司从原收货人处购买了涉案货物并已支付了全部款项,在得到原收货人交付正本提单的书面承诺后提货不存在过错;事发后经外代公司要求,实业公司作为原收货人的代理出具了保函,该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贸易公司辩称,商借提货单的行为系原收货人在出具保函的前提下委托实业公司办理,实业公司再委托贸易公司实施,本公司向外代公司出具的保函中已披露原收货人作为委托人的身份,按照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本案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
外代公司为证明港务局存在放货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1x年10月31日至12月6日港务局东联公司港口作业计费存根联(作业委托单)6份、货物交接证1份,以证明港务局与实业公司就提货事宜早已联络并安排,并分次全部发放完毕。
2、提货单的留底联和提货联,以证明记载内容不同,港务局未核实有过错。
3、外代公司向连云港东联公司经办人所发传真及电信局通话清单,以证明201x年11月26日曾要求不予放货给收货人,但港务局置之不理。
4、公安局和法院对港务局东联公司业务人员的询问笔录各1份,以证明港务局在未见正式提货单时就已经放行部分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