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图|收藏本站|数学学习|学习方法|电脑学习|教学大全|生活常识|句子大全|管理资料下载|范文大全
  • 垃圾处理费该不该交?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民事诉讼文书阅读:8200

    概要: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县城商业经营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会产生一定的垃圾是客观事实,原告主张其为被告提供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被告认为在经营中产生的少量垃圾已自行处理,对此,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因非自然人作证,不予认定;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根据《响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县城环境卫生由县环卫部门负总责,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1也证明了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因此,原告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大于被告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据此,应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必然产生一定数量的垃圾,而这些垃圾必须要经过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离不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双方在事实上形成环境卫生服务合同,因为环境卫生涉及公共利益,被告以未委托原告提供服务为由拒交垃圾处理费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作为县城环境卫生的职能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按照

    垃圾处理费该不该交?,标签: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法论文,http://www.laixuea.com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县城商业经营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会产生一定的垃圾是客观事实,原告主张其为被告提供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被告认为在经营中产生的少量垃圾已自行处理,对此,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因非自然人作证,不予认定;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根据《响水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县城环境卫生由县环卫部门负总责,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1也证明了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因此,原告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大于被告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据此,应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必然产生一定数量的垃圾,而这些垃圾必须要经过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离不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双方在事实上形成环境卫生服务合同,因为环境卫生涉及公共利益,被告以未委托原告提供服务为由拒交垃圾处理费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作为县城环境卫生的职能部门,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垃圾处理费。原告对201x年的垃圾处理费仅主张5000元,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响水县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是最高限额,因该文件中明确其他一般经营门点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而未规定该标准是收费的最高限额,故被告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雅家乐响水分公司给付原告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垃圾处理费6800元(201x年1月至201x年3月),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3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88元,被告雅家乐响水分公司负担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兆晋

    20xx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戚丽丽

      (注: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上一页  [1] [2] 


    Tag: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法论文常用范文 - 民事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