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各区(市)县现行规定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4)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当地现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坝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其使用权:①确定给独自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②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5)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未颁发《林权证》的林盘,经村民自治决议同意,可以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农户使用。其他林盘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2、设宗规定农村宅基地、经村民自治后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归属农户独自使用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房屋建筑占地、院坝以及林盘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设定为一宗地,使用权类(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及其他",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3、特殊问题的处理(1)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标签:实施方案范文,实施方案格式,http://www.laixuea.com(3)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按各区(市)县现行规定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当地现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部分以及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坝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其使用权:
①确定给独自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
(5)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未颁发《林权证》的林盘,经村民自治决议同意,可以作为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农户使用。其他林盘不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2、设宗规定
农村宅基地、经村民自治后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归属农户独自使用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房屋建筑占地、院坝以及林盘等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设定为一宗地,使用权类(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及其他",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
3、特殊问题的处理
(1)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3)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其余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确认。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备案记录,格式见附件4。
4、《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内容
(1)注记该户家庭人口数及姓名明细:"××(户)家庭人口×人,分别为××、××、××。"
(2)宗地总面积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注记:"使用权面积中批准拨用宅基地××平方米,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
(3)采用人工丈量方式的,注记:"本次登记面积为人工丈量面积。"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因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办理登记的,注记:"土地使用权利人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因拥有房屋产权办理登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四、重灾区受灾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确权登记
引入社会资金进行联建的范围、条件及办理程序执行《关于重灾区受灾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统筹[20xx]93号)。联建完成后,农户与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竣工地籍调查成果,对农户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为农户自住用地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为联建方使用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
五、相关规定
(一)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市)县人民政府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xx〕52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xx〕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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