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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如何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10-14 09:42:49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思想汇报阅读:8258

    概要:自胡锦涛总书记在20xx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采取得力措施,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有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和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明显的成绩。但与此同时, 由于专业知识缺乏、相关制度缺失以及多头执法,形不成打击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等诸多原因,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无法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已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力求提出一些现实可行的建议与对策。一、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五性”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暗箱操作,一般无知情人举报很难发现,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加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认定较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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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胡锦涛总书记在20xx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采取得力措施,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有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和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明显的成绩。但与此同时, 由于专业知识缺乏、相关制度缺失以及多头执法,形不成打击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等诸多原因,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无法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已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力求提出一些现实可行的建议与对策。

    一、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五性”

    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暗箱操作,一般无知情人举报很难发现,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加之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认定较难。

    二是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在藏匿和销毁证据、逃避调查方面往往形成攻守同盟,导致调查处理难度很大。同时,商业贿赂案件多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或部门,极易通过疏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形成商业受贿犯罪单个存在、群体相连、各自为阵、心照不宣的局面,导致各种干预较多,案件查办阻力和执行难度较大。

    三是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法制不健全,是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的法律根源。《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禁止商业贿赂,但是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如对折扣的财务处理规定较为滞后、模糊,为准确区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而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且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四是办案人员的不适应性。当前,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而我们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与之还不完全适应。一些办案人员财务知识欠缺,查看账目不精,有时造成线索遗漏,发现不了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做不到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取证。

    五是犯罪领域具有普遍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只要有商业活动,几乎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与商业活动紧密相连的行政行为背后,钱权交易日渐猖獗,严重干扰着正常经济秩序。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商业贿赂案件中还存在“四难”

    一是方式隐蔽,发现难。商业贿赂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政策“擦边球”。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有的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有的采用账外暗中支付,然后做假账。而现有的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账现象普遍存在,账本表面真实和实质失实的矛盾,造成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商业贿赂难。

    二是攻守同盟,调查难。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与单位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手段比较隐蔽,作案后通常不会留下明显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内情,并且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订立攻守同盟,致使商业贿赂案件调查取证难。

    三是法律缺位,处理难。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条款只是零散的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过于简单,局限性比较大,操作性不强。在处罚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如行政罚款过低,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行政制裁手段单一,不能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等。这些都导致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有关涉案人员处理方面的困难。

    四是多头执法,协作难。对于商业贿赂,不仅纪检监察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形成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如,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中,工商部门往往只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而未追究当事人责任;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只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刑事责任,而未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另一方面由于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对于重大商业贿赂和腐败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难以形成惩处合力和有效监管;而且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不履行查禁职责,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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