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14、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价格收取的费用;15、其它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参照《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已参合农民在下一保障年度未继续参合者,其家庭账户结余资金不得退还,可继续使用,但不能享受合作医疗其他待遇。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备案登记审批制度1、XX县可直接转诊,不需要转诊审批。XX县XX县外上级公立医疗机构诊治者,必须进行转诊审批。具体办法是:XX县内定点医院主管医师填写《XX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院合医办审核签注意见,XX县合医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后,方可外出诊治。对危重病人及疑难病症,因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本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要及时转诊,以免延误病情,确保医疗安全。2、XX县外医院就诊的参合农民,XX县合医中心办理外出就医备案登记审批手续。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标签:工厂规章制度,员工管理规章制度,http://www.laixuea.com14、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它药品,超出规定价格收取的费用;
15、其它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参照《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已参合农民在下一保障年度未继续参合者,其家庭账户结余资金不得退还,可继续使用,但不能享受合作医疗其他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备案登记审批制度
1、XX县可直接转诊,不需要转诊审批。XX县XX县外上级公立医疗机构诊治者,必须进行转诊审批。具体办法是:XX县内定点医院主管医师填写《XX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院合医办审核签注意见,XX县合医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后,方可外出诊治。对危重病人及疑难病症,因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本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要及时转诊,以免延误病情,确保医疗安全。
2、XX县外医院就诊的参合农民,XX县合医中心办理外出就医备案登记审批手续。
3、 XX县合医管理中心备案登记,XX县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XX县外医院补偿比例减半补偿;XX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一律不予补偿。
4、XX省外务工、经商、上学的参合人员,在外地患病住院(必须住乡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住院的7日内由家属持村委出具的外出证明和住院证、合医证、身份证、XX县合医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电函办理。未办理有关手续者补偿比例减半。
5、对于因危、XX县外医院(乡级以上)住院治疗者,在7日内由其家属持急救住院证明、合医证、身份证、XX县合医中心补办转诊和备案手续。在渡过危险期后,XX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否则,补偿比例减半。
6、严格执行受理凭证填写制度,XX县合医中心进行补偿时,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受理凭证资料(一式两份),受理人必须签字,以免差错现象发生。
第三十五条 县外就医的参合农民,出院后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对在下一年度的3月30日前仍未送达当年补偿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医疗补偿。
第三十六条 同一农民出现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它商业保险的,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实施补偿时互不影响,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抵顶或扣减。县合医管理中心必须用原件进行审核补偿,其它部门用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连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现跨年度住院者,如在下年度办理一次出院结算手续者,按上一年度补偿比例与办法办理补偿。如出院后需继续住院并重新办理了入院手续者,出院后按下年度补偿比例与办法办理补偿。
第三十八条 参合患者住院医药费补偿需提供的材料
1、正常住院者
(1)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
(2)住院费用每日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县内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提供)。
(4)入院诊断建议书;
(5)出院证;
(6)合医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情况需附加以下材料 .
a、县外就医的需提供有关审批手续。
b、转诊转院治疗者,需提供转诊转院有关审批手续。
c、住院分娩者,需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d、在外急诊者,需提供急诊医院证明。
e、委托家属或他人办理者,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的诊断、治疗、保健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及年检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县合医管理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实行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的基本原则。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务管理规范,相关手续正规(XX省级财政厅印制的住院统一收据、一日费用清单等)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XX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XX县合医管理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后,方可承担新农合有关补偿任务。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患者时,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急诊除外)。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置新农合专门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新农合相关工作。XX县合医中心直接管理,对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每日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患者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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