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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法律文书阅读:8166

    概要: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东坑镇平川村。因本案于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现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19××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文 四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标签:法律文书范本,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东坑镇平川村。因本案于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19××年×月×日被逮捕。现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故意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四 】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
    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赵××,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系××选矿厂工人,捕前住××省××市××区××街××号,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赵××于19××年×月×日×时许,在自家门口见本厂女工马××(被害人,女,1965年3月4日出生)从门前路过,见其戴有金戒指,金耳环,遂将其骗至自家后院,乘其不备,用木棒照马××的头部连击三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告人赵××故意杀人后,摘下马××的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一副(总价值人民币1670元)并从马××的衣兜内拿走人民币120元和钥匙一串。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尸体埋在自家后院之后,又去马××家行窃时被抓获。案发后,从被告人赵××家中搜出被害人马××的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一副,并从被告人家后院挖出被害人马××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受伤情况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被告人赵××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人赵××,目无国法,为图他人钱财,竟杀人害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恶劣,罪行特别严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五 】

    减刑裁定书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高刑减字第×号

        罪犯孙××,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
        19××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年度)×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其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年×月×日以(年度)中刑终字第7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市监狱工作管理局于19××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服刑,接受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历次考试成绩良好。19××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洪灾,自愿捐款,同年“学规范促改造”评比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该犯遵守监狱纪律,在担任犯人班长期间,能够协助管教干部工作,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该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除完成定额生产任务外,还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加点,包装卫生筷子4000双,撕商标废边6000余张。在“我为祖国做贡献”劳动竞赛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此外,还获得改造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次,19××年下半年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并受记功奖励一次。鉴于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第57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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