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本院认为,……(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的刑罚,减为……(写明减后的刑种、刑期,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缩短后的缓刑实验期等)” 如果是假释的,可写为 “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年×月×日刑满止)”。【 范 文 一 】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长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陈××,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被告人: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自诉人陈××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所述被告人贺××对其故意伤害,但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本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的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贺××有伤害自诉人的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范例,标签:法律文书范本,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本院认为,……(写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悔改、立功表现或其他特殊情节,以及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依据……(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的刑罚,减为……(写明减后的刑种、刑期,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缩短后的缓刑实验期等)”
如果是假释的,可写为
“对罪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年×月×日刑满止)”。
【 范 文 一 】驳回自诉刑事裁定书
××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长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陈××,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台安县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被告人: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省长宁县红旗乡。
自诉人陈××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所述被告人贺××对其故意伤害,但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本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的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陈××对被告人贺××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二 】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高刑上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县人,原系个体漆工,住本市××县××乡××村×组。19××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朱××,系原审被告人朱××之父。
原审被告人:朱×,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原系××县××乡种子场职工,住本市××县××乡××村西庄一组。19××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戴××,××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q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朱×犯q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李××不服,朱××征得朱×的同意,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李××于19××年×月×日晚8时许,伙同被告人朱×在本市××县××乡××桥附近,将单身路过的少女程××劫持至中心河电灌站,使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对程××实施q奸。朱×对程××q奸两次。嗣后,上诉人李××于同年×月底至×月间,又伙同许××、钱××(均另行处理)先后在××乡××村附近和××路边拦路侮辱女青年两名;还以“谈恋爱”为名,先后在××影剧院等公共场勾搭奸淫女青年3名,猥亵女青年1名。
李××以投案自首为由,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经查,李××q奸少女程××的犯罪事实是在公安机关取得了罪证对李××传讯后,李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不存在投案自首的事实。据此,李××的上认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上诉要求对朱×从轻处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3款、第56条、第57条第1款、第6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李××及朱××的上诉;
二、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范 文 三 】
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法刑终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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