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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10-14 09:53:0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行政法律文书阅读:8569

    概要:第四,应否征收船舶港务费应由交通部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按法定程序作出规定。原告以上述两个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违法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立。3.2原告认为讼争轮渡属公共交通范围,不应列入船舶港务费的征收范围。自201x年以来,上海市城市交通局等上海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崇明等三岛的车、客渡与黄浦江车、客渡同属城市公共交通范围”等为由,向交通部请求免征讼争的船舶港务费,但迄今并未得到交通部的批复同意。而被告向原告征收船舶港务费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的,被告认为:<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证据7)将申崇沙航区的客(渡)轮、车客渡轮与“市内轮渡”区别开来、并征收船舶港务费的规定,合法,合情,合理,也符合实际情况;讼争的征收行为由来已久并经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经书面认可(证据3)。至于上海市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认定及请求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要求,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可以理解,但在得到相关的政府机关作出批复同意以前且原合法有效的<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g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

      第四,应否征收船舶港务费应由交通部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按法定程序作出规定。原告以上述两个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违法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立。

      3.2原告认为讼争轮渡属公共交通范围,不应列入船舶港务费的征收范围。

      自201x年以来,上海市城市交通局等上海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崇明等三岛的车、客渡与黄浦江车、客渡同属城市公共交通范围”等为由,向交通部请求免征讼争的船舶港务费,但迄今并未得到交通部的批复同意。而被告向原告征收船舶港务费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的,被告认为:<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证据7)将申崇沙航区的客(渡)轮、车客渡轮与“市内轮渡”区别开来、并征收船舶港务费的规定,合法,合情,合理,也符合实际情况;讼争的征收行为由来已久并经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经书面认可(证据3)。至于上海市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认定及请求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要求,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可以理解,但在得到相关的政府机关作出批复同意以前且原合法有效的<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被正式撤消以前,被告向原告征收船舶港务费完全合法。

      3.2.1此外,对江轮渡的性质与崇明三岛客车渡的性质,虽然按目前有关规定似乎多少有些相似,然而,前者纯属公共福利市政补贴的公共交通;后者则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营运。此种情形相关法规早有相应规定,亦即: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持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证据5)。

      3.2.2 再者,值得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在全国普遍存在,各地方政府无不规定:对江轮渡免征船舶港务费,但从没有任何一个省份对类似崇明三岛客车轮渡也予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足资佐证。例如:

      (1)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规定:城区内营运的对江客轮渡,免征船舶港务费;质言之,城区外者不可免,客车轮渡同样不得免;

      (2) <海南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规定:在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内作业船舶,渡车船,客运船,旅游船,拖轮等,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

      (3) 江苏无锡市航道管理站站船舶港务费:客轮,车辆渡轮按每总吨0.25元征收船舶港务费;从事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按每总吨每月2.4元征收船舶港务费。

      (4) 天津港:港内工作船,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3.3 从船舶港务费的实际用途来看, “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各级港航监督机构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船艇,码头,车辆,通讯,监测,宣伟装备的建造,购置,维修,更新以及办公用房,装备,业务费用和港航监督人员的工资等支出。”海上安全监督部门为海上交通安全投入了大量财力人力物力,讼争船舶的每一航次都享受了国家海事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 对于在辖区内任何有上下旅客,和货物的船舶征收船舶港务费理所应当。

      3.4 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质是依据船舶在港内是否有上下客货。有进出港行为并非必备要件,而有上下客装卸货的行为才是决定是否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质要件。没有上下客货,即便有进出港行为也不征收船舶港务费,反之只要有上下客装卸货行为即应征收。对此,相关法规业已明确: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均免征船舶港务费(<港口费收规则>第11条)。

      3.5因此,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征收船舶港务费法律依据不足,或者与现有规定相矛盾。

      综上所述,航行于崇明三岛的客轮,客车渡轮及高速客轮应依法交纳船舶港务费由来已久,1999年10月以前由上海市航务管理处管理征收;此后依据交通部与上海市政府协商确认,讼争的船舶港务费改由被告上海海事局代为征收。虽然交通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得比较原则,但原规定已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港口费收规则第1条)。上海市政府正是根据前述<港口费收规则>有关船舶港务费的规定,制定了符合上海市具体情况的<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作为其附件的<关于<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对船舶港务费中如何理解 “船舶进出港”行为作了更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些规定一不与上位法规相矛盾;二与上位法规精神相符;三则是按照上位法规定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该办法及其附件,早在1994年便已向上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报备,同时向交通部和国家计委报送备案,事实上获得了上海市政府和交通部的认可。决定是否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质要件并非 “船舶进出港”而是船舶是否有装卸货和上下客行为。原告的船舶,一非法定可以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二属载客载货之营运船舶;三不是港内作业船舶,四系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船舶。因此,被告依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规章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违法缺乏根据,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撤销讼争的船舶港务费征收行为并返还已收取的船舶港务费的诉请及具体理由均完全不能成立。至于其被纳入上海城市交通体系,运费不能随行就市,客观上可能导致其经营利润有所下降,这并非其拒缴船舶港务费的合法理由。原告完全可以举证证明其增加的非赢利航次,运费收入低于船舶港务费两倍,即可减免交纳船舶港务费或者由市政府按照市政公共交通补贴方式解决。船舶港务费的性质和用途,决定了该费用不能随意减免。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贵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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