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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驳回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进行执行监督的申请

    时间:10-21 12:21:58来源:http://www.laixuea.com 非诉讼法律文书阅读:8824

    概要:申请人范xx,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xx县物资局职工,现住xx县xx镇供销社门面房。申请事项:1、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审查并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x)宝执字第1421-2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公正处理;3、在重新审查完毕之前,指令xx县人民法院暂缓对争议房屋的一切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一、 基本事实201x年2月15日,郭xx向xx镇供销社交付购房款65000元,xx镇供销社将门面房交付给郭xx占有使用。201x年9月18日,申请人与郭xx 签订《卖房协议书》,郭xx将其门面房三间以9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申请人,同时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交款票据交付给申请人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郭xx负责,申请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有关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201x年9月24日,郭xx因债务纠纷被起诉, xx县人民法院于9月25日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裁定将申请人占有使用的房

    对驳回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进行执行监督的申请,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

      申请人范xx,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xx县物资局职工,现住xx县xx镇供销社门面房。

      申请事项:

      1、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审查并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x)宝执字第1421-2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贵院直接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公正处理;

      3、在重新审查完毕之前,指令xx县人民法院暂缓对争议房屋的一切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事实

      201x年2月15日,郭xx向xx镇供销社交付购房款65000元,xx镇供销社将门面房交付给郭xx占有使用。201x年9月18日,申请人与郭xx 签订《卖房协议书》,郭xx将其门面房三间以9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申请人,同时将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交款票据交付给申请人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约定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郭xx负责,申请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有关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201x年9月24日,郭xx因债务纠纷被起诉, xx县人民法院于9月25日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裁定将申请人占有使用的房屋予以查封。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得知情况后,于201x年6月11日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停止对房屋的执行。xx县人民法院于8月 3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听证会只有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人参加,作为卖房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的被执行人郭xx并未参加。

      201x年10月18日,xx县人民法院做出(201x)宝执字第1421-2号民事裁定书,以“案外人范xx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对本院(201x) x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现异议人提出郭xx于201x年9月18日以99000元价格将其门面房出售给范xx与事实不符”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二、具体理由

      (一)xx县人民法院查封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查封前xx县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查清房屋权属。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x]5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手续,xx县人民法院在未对该房屋产权做出核实的情况下就迳行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

      2、查封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财物应限于被申请人有权处分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本案中,无论从付款角度还是从登记角度来看,郭xx对所涉房屋均不拥有合法处分权利,因此xx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立即解除查封:

      (1)从付款角度来看。该房屋郭xx已向石桥镇供销社支付款项,xx县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的逻辑无非是郭xx付清房款,因此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但本案的事实是,郭xx付清了房款,而申请人同样付清了房款,按照xx县人民法院的思维逻辑,郭xx因为付清房屋取得了对房屋的处分权,申请人付了款同样能够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房屋处分权已从郭xx转移到申请人之后,xx县人民法院再行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就侵害了申请人对房屋拥有的合法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六)项“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付清房屋转让款项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申请人对该房屋拥有不可置疑的合法权利!

      (2)从登记角度来看。由于客观原因,房屋转让后申请人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从严格的不动产登记转移产权的角度来看,申请人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暂时还未转移;但同样需要注意的事实是,郭xx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他也未取得该房屋产权。在他未取得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法院把他作为被申请人从而查封该房屋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错误财产保全,依法应当立即予以解除;从而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一切执行行为。

      (二)法院将申请人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未对查封提出异议作为驳回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xx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分别送达原被告双方,因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因此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查封裁定书,申请人对该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并不知情,只是在执行阶段才得知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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