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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资公司章程参考

    时间:10-14 10:14:33来源:http://www.laixuea.com 注册公司阅读:8189

    概要:(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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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语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出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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