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三、日本国药品定价情况简介据日本国制药协会介绍,2000年日本全国医疗费约30万亿日元,其中药品支出约6万亿元,药品占医疗费的比重为20%,之后几年医疗费、药品支出的总额均在增长,但药品占医疗费20%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在日本实行的全国统一药品零售价政策,不存在不同地区、以及医院与药店的价格差异,对于药品的价格,统一有厚生劳动省确定、颁布,一般过程是厂家(公司)申报,厚生劳动省组织评定(如相关的专业协会),通过评定后颁布实施,新药一年四次,新药的新剂型等一年两次,一般仿制药一年一次的定价;此外在药品上市后,每年还进行价格调整,一般分(1)普通的调整幅度方式,(2)原研药的特别下调,(3)市场份额扩大的调整,(4)药品基价的调整等各类形式,每一种具体形式都对应适用对象,及各自的价格调整计算方式。例如,对于普通的调整幅度方式,基本操作办法是,对药品实际批发价格进行调查,加权平均后得到实际价格,则下一年的价格调整到:实际价格+当年(批准)价格×调整幅度(今年为2%)。如一药品当年(批准)价格(零售价)为1
采取多种方式应对保险人群的老年化压力——赴日本国参加专题研讨,标签:考察报告范文,考察报告格式,http://www.laixuea.com三、日本国药品定价情况简介
据日本国制药协会介绍,2000年日本全国医疗费约30万亿日元,其中药品支出约6万亿元,药品占医疗费的比重为20%,之后几年医疗费、药品支出的总额均在增长,但药品占医疗费20%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在日本实行的全国统一药品零售价政策,不存在不同地区、以及医院与药店的价格差异,对于药品的价格,统一有厚生劳动省确定、颁布,一般过程是厂家(公司)申报,厚生劳动省组织评定(如相关的专业协会),通过评定后颁布实施,新药一年四次,新药的新剂型等一年两次,一般仿制药一年一次的定价;此外在药品上市后,每年还进行价格调整,一般分(1)普通的调整幅度方式,(2)原研药的特别下调,(3)市场份额扩大的调整,(4)药品基价的调整等各类形式,每一种具体形式都对应适用对象,及各自的价格调整计算方式。例如,对于普通的调整幅度方式,基本操作办法是,对药品实际批发价格进行调查,加权平均后得到实际价格,则下一年的价格调整到:实际价格+当年(批准)价格×调整幅度(今年为2%)。如一药品当年(批准)价格(零售价)为100元,当年加权平均后批发价为93元,则下一年的零售价调整到:93元+100元×2%=95元。
据介绍,厚生劳动省每年均对药品进行实际批发价的调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是药品零售价与批发价之间的差额率为6%。
四、几点初步的启发
WHO2000年的世界保健报告,对世界191个国家的保健医疗制度,从医疗质量和平等性观点出发进行综合评价,日本被评为世界第一位;日本人均寿命目前是世界第一,2000年其65岁以上的老人所占人口比例为17.4%,预计到2025年将上升到28.7%。不难看出,老年化是其医疗保险所面临的一个难题,从其已采取,以及拟采取的政策、管理措施中,可以得到一些初步的启发:
㈠综合考虑个人支付力度,统筹解决普遍人群与小部分人群间的平衡问题
个人支付力度,既是衡量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也对保险基金的平衡有着相当的影响作用。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对此虽有一些规定,但操作、指导性不强,由于各统筹地区的具体政策不尽相同,又缺乏统一的计算口径,因此各地区的个人支付比例,或多或少缺乏科学性,既无法进行彼此间的简单比较,也无法直接用于对保障水平的评价,以及对基金总体平衡影响程度进行测算等;同时也应看到,对个人支付力度,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别。
从日常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群发生的是小金额(或者讲是不太大)医疗费,如要求其承担较高比例的医疗费,通常不会影响其正常生活,而绝大多数人的小金额的积累就是个很大数字,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当地的保险基金总盘子有相当的作用,而这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小部分的确个人负担有困难的人员,而日本在适度调高个人负担的同时设定负担上限的政策(我国部分地区也有相类似的政策),是否给予了我们如何综合考虑个人支付力度,统筹解决普遍人群与小部分人群间平衡问题的启发呢?
㈡理顺细化现行相关政策,加大相关政策对老年人倾斜的显性化
纵观我国的医疗保险政策,大多以职退状态(在职与退休)为参保人缴费、医保待遇享受标准等方面的分界点,退休后即不缴费,待遇水平也普遍比在职阶段高。由于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机关、事业单位55岁),暂不讨论这一政策的现阶段科学性(上述年龄规定是建国初确定的标准,期间人口的期望寿命已有了很大发展),再加上还有许多提前退休的政策,由此造成“年轻”的退休职工占有一定的比例(有统计,20xx年全国当年新增退休人员的平均年龄为53岁),而这一现象,与保险应向老年人倾斜的目标方向不相一致。由此可否尝试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整,如在保险费缴纳上,在职职工是个人、单位同时缴纳,一定年龄以下(如不分男女统一规定65岁,姑且称之为老年年龄)的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超过老年年龄的,仍需缴纳保险费,但可以给予优惠(如减半),同时对于老年年龄以下的人员,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与在职职工相同,老年年龄以上的人员,可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险待遇。即可理顺细化现行相关政策,加大相关政策对老年人倾斜的显性化上给予更多的思考与尝试。
㈢进一步夯实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并扩大保险费的征缴额
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维系的源泉,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部门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诸如稽查等工作,并查实了相当的缴费基数,追缴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瞒、漏、拖”等现象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因此仍应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并采取多种手段并举,如规范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并以此确定缴费基数,同时可尝试银行的联动扣款缴费;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单位、职工缴纳保险费的情况,纳入其社会信用征信范围。即进一步夯实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并扩大保险费的征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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