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由于国会和农业部均设有专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使推广工作在组织上、政策上得到了保证,从而推动了全美农业技术不断进步。 2、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比较充足 据我们了解,美国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国会批准联邦所需的专项技术推广经费,州负责州的预算,县负责县的预算。国会批准联邦的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的预算约占全美总预算的1%。每年全美联邦、州和县三级用于农业技术的推广经费达20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占30%,州政府占50%,县政府占20%。1996年联邦预算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高达8.81亿美元。由于各级政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比较充足,使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能专心地从事技术推广,不需花费精力去从事经营销售。这是推动美国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 3、农技推广体系不断发展 美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行合伙制。推广合作社(CES)是1914年国会颁布的《史密斯-里夫合作推广法》,其基本内容是由联邦政府与土地赠与
赴美农技推广培训考察情况报告,标签:考察报告范文,考察报告格式,http://www.laixuea.com由于国会和农业部均设有专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使推广工作在组织上、政策上得到了保证,从而推动了全美农业技术不断进步。
2、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比较充足
据我们了解,美国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国会批准联邦所需的专项技术推广经费,州负责州的预算,县负责县的预算。国会批准联邦的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的预算约占全美总预算的1%。每年全美联邦、州和县三级用于农业技术的推广经费达20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占30%,州政府占50%,县政府占20%。1996年联邦预算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高达8.81亿美元。由于各级政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比较充足,使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能专心地从事技术推广,不需花费精力去从事经营销售。这是推动美国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
3、农技推广体系不断发展
美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行合伙制。推广合作社(CES)是1914年国会颁布的《史密斯-里夫合作推广法》,其基本内容是由联邦政府与土地赠与学院、大学和地方政府成立合作性的教育实体。向那些对农业和相关科目有兴趣的美国人提供非正式的教育。赠地学院的农业技术推广可以得到联邦政府农业部的支持。
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美国国会为加强农业部,于1994年又通过了农业部重组法。该法将各州研究服务的农业合作社(其前身是农业部实验站办公室)和推广服务部,作为推广合作社中代表联邦的合伙人,一起合并成立了全美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服务合作社,即农业部农业技术推广局)。该局通过与全美50个州,以及波多里格、关岛和处女岛等美属领地的农业技术实验站合作工作。通过与土地赠与法成立的大学、学院合作建立起覆盖全美的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体系,实施农业的研究、教育和推广。现在,全美形成了联邦、州立、私立三大系统的农技推广体系。联邦农业部有推广局、州农业局设有推广办公室,州立、私立大学有农业技术试验站,地区设有农技推广办公室,县有推广站,(县站有5?人)。已形成了三条线、三个层次的农技推广体系。
4、农业技术推广方法在改进
(1)直线式推广法
长期以来,美国农业技术推广形成了适应不同阶段农业发展的推广方法。这套方法被美国人称之为直线式推广法。即由农场主向推广顾问提出生产技术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推广顾问对农场主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如自己能解决,就直接向农场主解答,先告诉他怎么办,如自己不能解决,就向推广专家反映。推广专家对推广顾问提出的问题分析后,如能解决,就向推广顾问解答,不能解决,就向研究人员提出。研究人员再分析,能解决的,就向推广专家解答,不能解答的,就进行研究,研究出办法后,再告诉推广专家,逐级反馈给农场主。直线式推广法的模式为:
农场主──推广顾问──推广专家──研究人员
上述办法是美国过去长期采用的推广方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套办法也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2)交叉式推广法:
现在,美国形成了一套新的推广方法,即由商品研究委员会根据市场的需要,向农场主提出自己需要的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并预付一部分贷款,农场主根据商品委员会的要求,分别向推广顾问、推广专家对植保、运输、加工提出技术要求。然后被要求的对象再分别根据农场主的要求进行推广、研究、服务。这套方法被称之为交叉法,其模式为:
农场主
推广顾问植保环保人员
推广专家运输加工人员
研究人员消费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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