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首先,银行一线员工经常只是片面地强调产品可能超出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而很少向购买者主动明 示产品的风险,比如某产品是非保本产品。其次,银行一线员工很少向购买者介绍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和合作伙伴(例如,如表4所示,所有的申购新股的产品都是 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运作的),从而使部分购买者误以为理财产品就是银行本身的产品而完全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再有,银行一线员工往往向购买者强调理财产品的 收益不用交利息税,而真实的情况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只是不代扣代缴而已。 理财产品存续期中的信息黑洞 当投资者购买了理财产品后,是否可以如同对股票或基金一样随时了解它的价值和收益的变化呢?非常遗憾的是,即使在理论上,投资者也只能每月了解一次,因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规定: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而在现实中,投资者即使想每月了解一次也成了一种奢望。当投资者根据《暂行办
我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调查报告,标签:调查报告格式,市场调查报告,http://www.laixuea.com首先,银行一线员工经常只是片面地强调产品可能超出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而很少向购买者主动明 示产品的风险,比如某产品是非保本产品。其次,银行一线员工很少向购买者介绍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和合作伙伴(例如,如表4所示,所有的申购新股的产品都是 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运作的),从而使部分购买者误以为理财产品就是银行本身的产品而完全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再有,银行一线员工往往向购买者强调理财产品的 收益不用交利息税,而真实的情况是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只是不代扣代缴而已。
理财产品存续期中的信息黑洞
当投资者购买了理财产品后,是否可以如同对股票或基金一样随时了解它的价值和收益的变化呢?非常遗憾的是,即使在理论上,投资者也只能每月了解一次,因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规定: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而在现实中,投资者即使想每月了解一次也成了一种奢望。当投资者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银行索要帐单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此要求往往感到震惊,并且表示对该规定毫不知情。对于投资者来说,在相当的程度上,理财产品在其存续期内就是一个黑洞。
七 现有规定的流于形式及监管体制的缺陷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有效的监管。首先,从第 六节所举的若干例子中可以看出,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最急迫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中许多关于信息披露具体的规定 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而监管部门并未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使相关规定流于形式。
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体制本身恐怕是一个更大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 下,银行理财产品因为由银行发行,所以是由银监会来监管的。然而从前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在相 当程度上打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这些理财产品的复杂程度与风险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银行储蓄产品,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所 能有效管理。
八 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201x年到201x年,我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有了快速的发展,而理财产品蕴涵的风 险也有了明显的增大。目前,不仅非保本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非保本产品本身也越来越集中于风险更高的投资方向。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是 不能提前终止的,这也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理财产品的风险。显然,银行理财产品并非一些投资者想象中的避风港。
而且,银行理财产品在收费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目前,几乎所有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都收取不菲的业绩报酬,这些收费显示出了相当的随意性,而其合理性更值得商榷。
银行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更加严重。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并未遵守有关规定对 产品的风险主动明示;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目前通用的以区间形式表述的所谓的“预期年收益率”更会使投资者对最坏的结果产生 错误理解;银行一线员工经常只是片面地强调产品可能的收益而很少向购买者主动明示产品的风险,甚至于以理财产品收益无须交税误导购买者;投资者在理财产品 的存续期中完全无从了解产品价值和收益的变化。
以上信息披露方面的各种问题造成的后果是相当多的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可能的收益和蕴藏的风险并没有准确的理解,而最可能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恰恰是对投资理财了解最少,最不愿承受风险也最不能承受风险的人群,例如老年人和退休者这样的弱势群体。
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最急迫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 中许多关于信息披露具体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从长远来看,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最终投资于各种证券,已经远非我国基于“分业经营”的 “分业监管”体制所能有效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有以下政策建议:
1. 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下,证监会应积极介入,和银监会共同承担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责任。
2. 监管部门对现有的相关法规如《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应严格执行,要求银行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产品的风险。
Tag: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格式,市场调查报告,报告汇报 -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