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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七一”表彰会暨上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05-11 21:37:15来源:http://www.laixuea.com 工矿企业阅读:8964

    概要:今年是两个攻坚战的第二个年头。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包括一些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治理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是现实情况下最为直接有效的一条源头治本之策。通过整顿关闭、重组改造,减少小煤矿数量。要正确理解、规范操作资源整合。整合是资源、资产、资金等生产力要素的重组优化,而不是把几个非法矿井撮合起来。列入整合对象的必须是合法矿井,而且有可以整合的煤炭资源;实施中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一套生产系统。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扩大单井生产规模,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二)切实抓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认真贯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管理办法》(渝煤安监办字[201x]121号),切实抓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评估任务。加强煤矿安全评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确保评估质量。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属煤矿和6万吨以上区

    在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2017年“七一”表彰会暨上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标签:领导讲话稿,领导发言稿,http://www.laixuea.com
    今年是两个攻坚战的第二个年头。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包括一些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治理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是现实情况下最为直接有效的一条源头治本之策。通过整顿关闭、重组改造,减少小煤矿数量。要正确理解、规范操作资源整合。整合是资源、资产、资金等生产力要素的重组优化,而不是把几个非法矿井撮合起来。列入整合对象的必须是合法矿井,而且有可以整合的煤炭资源;实施中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一套生产系统。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扩大单井生产规模,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切实抓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认真贯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管理办法》(渝煤安监办字[201x]121号),切实抓好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评估任务。加强煤矿安全评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确保评估质量。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属煤矿和6万吨以上区县、乡镇煤矿的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三)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在日常监察执法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降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要依法暂扣或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依法予以关闭。严格停产整顿煤矿发还煤矿生产许可证程序和标准,严格执行停产整顿的时限,规定停产整顿矿井要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需要恢复生产的,经重新进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达到安全程度评估B类及以上标准或安全现状专项评价合格,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一是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应当关闭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故矿井,要依法吊销并收缴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二是对目前尚未关闭且未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矿井,要会同有关地方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摸清情况,分别进行处置:第一,对确实个别矿井规模较大,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可以保留。经严格的现场核实和书面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对有煤炭资源且有开采价值,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的,可以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进行整合。第三,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生产能力在3万吨(含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四)加强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局机关和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随时掌握辖区煤矿建设工程动态,不但要掌握拟建项目的情况,还要掌握在建项目的情况。认真贯彻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的监察管理。凡新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三同时”审查。对资源整合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未经“三同时”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严防关闭矿井借整合名义非法生产,对非法生产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五)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监察。由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发改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是现阶段国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自觉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推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一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投资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二要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煤矿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核定生产能力,防止弄虚作假。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职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三个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和做好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当前,特别要注意和防止生产能力核定失实,失真。三要对煤矿企业负责人落实下井工作制度,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极其人员配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监察。四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五要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工作的检查。六要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七要加强对煤矿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能力、实际生产情况、采掘关系、工作面布局情况,以及劳动组织情况的监管监察,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八要推动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九要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推行煤矿下井人员入井证制度,督促各煤矿企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三项岗位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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