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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时间:10-21 12:51:39来源:http://www.laixuea.com 工程合同阅读:8304

    概要:5.7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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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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