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我的这个意见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构成违法。如果对54条作一整体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滥用职权是指滥用行政裁量的权力,包括滥用程序上的裁量权。被告北京大学对正当程序原则的严重违背,已经构成滥用职权。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话题,而已被司法实践所确立,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海淀法院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的判决。在那个案件中,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因田永考试作弊对其作退学处理。海淀法院判决认为该退学处理决定不合法。在判决理由阐述中,海淀法院称:“……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同本案情形相似的是,在北京科技大学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这一程序要求,是海淀法院在判决中创造性地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海淀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代理词,标签: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大全,http://www.laixuea.com我的这个意见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滥用职权”即构成违法。如果对54条作一整体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滥用职权是指滥用行政裁量的权力,包括滥用程序上的裁量权。被告北京大学对正当程序原则的严重违背,已经构成滥用职权。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话题,而已被司法实践所确立,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海淀法院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的判决。在那个案件中,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因田永考试作弊对其作退学处理。海淀法院判决认为该退学处理决定不合法。在判决理由阐述中,海淀法院称:“……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同本案情形相似的是,在北京科技大学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这一程序要求,是海淀法院在判决中创造性地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海淀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作为典型案例公布。该案作为运用正当程序原则判决的先声,对今后地方各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在田永案件事隔不久,非常相似的案件――两者都涉及高等教育制度,都属于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不利处分――又提交到了法官们的面前;巧合的是,由相同的法院、甚至基本相同的合议庭成员来审理。保持司法判决的前后一致,同类问题相同判决,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统一的要求。尊敬的法官们,正是那个里程碑式的田永案件的判决为刘燕文寻求司法救济打开了大门,给了刘燕文“最后的一线希望”。现在,请再一次循着田永案件判决的精神,以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去审视我国的学位评审制度,撤销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审议。我盼望您们在判决书中写下这样的字句:“被告北京大学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没有给刘燕文申辩的机会,没有说明理由,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样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本案判决能够再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而中国行政法官的形象,也将光辉闪耀。
请判决吧!
何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