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未经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清除积土、堆物,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恢复道路原样。四、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二十九)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要立即停工,修改设计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后,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三十)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明的,施工单位要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方可施工。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三十一)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铺设非金属地下管线,以及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时,要采取相应的标识措施。铺设高危管线要敷设警示标志。各种管线检查井盖必须标明产权单位和管线种类,不得用其它单位和种类的检查井盖代替。(三十二)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相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的,要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三十三)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挂牌施
关于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标签:实施方案范文,实施方案格式,http://www.laixuea.com未经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清除积土、堆物,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恢复道路原样。
四、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
(二十九)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要立即停工,修改设计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后,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三十)原有地下管线埋设位置不明的,施工单位要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方可施工。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三十一)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中铺设非金属地下管线,以及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时,要采取相应的标识措施。铺设高危管线要敷设警示标志。
各种管线检查井盖必须标明产权单位和管线种类,不得用其它单位和种类的检查井盖代替。
(三十二)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相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的,要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十三)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挂牌施工。施工名牌要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接受社会监督。
管线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杂物。
(三十四)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要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三十五)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三十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本文来自www.laixuea.com,转载请注明)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建设城市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七)未在城市道路竣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现场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十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建设管线的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
(三十九)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xx市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兴宏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宝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杨乃义兼任,成员单位有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公用事业局、xx供电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前郭石化分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的重大政策制定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杨乃义兼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