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根据目前国资管理有关法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更多的是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从形成资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很少分析资产供求力量的对比,因而评估的结论仅是资产的价值。只有将要转让的国企股份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真正价值体现,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那么前面所提到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字号等)、与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许可证等)的流失问题就在投标、拍卖槌声中迎刃而解,也会使经营者长期、短期及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因为评估仅仅是交易的基本“底线”,企业的真正价值在市场价值规律下得以体现。2、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整体企业产权不是一种标准化商品其价值量相对大,卖方市场空间相对小,往往双夹杂着一些非资产因素(如人员接收、社会责任等),就需要我们的改制管理部门工作作细。作好宣传,留出相对较充足的转制时间限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ld
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标签:调研报告怎么写,调研报告格式,http://www.laixuea.com根据目前国资管理有关法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更多的是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从形成资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很少分析资产供求力量的对比,因而评估的结论仅是资产的价值。只有将要转让的国企股份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真正价值体现,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那么前面所提到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字号等)、与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许可证等)的流失问题就在投标、拍卖槌声中迎刃而解,也会使经营者长期、短期及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因为评估仅仅是交易的基本“底线”,企业的真正价值在市场价值规律下得以体现。
2、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整体企业产权不是一种标准化商品其价值量相对大,卖方市场空间相对小,往往双夹杂着一些非资产因素(如人员接收、社会责任等),就需要我们的改制管理部门工作作细。作好宣传,留出相对较充足的转制时间限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瓶颈”限制。
综合考虑上述二点,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与自己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股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改变现有的协议转让的相对暗箱,明确哪一类企业(优质资产)必须、哪一些企业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转让;或者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权融通的中介机构,以“市场化”对抗腐败。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亟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转制之前,转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先行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此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严格把关:
1、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2、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3、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
4、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6、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严格执行“三不过户”原则,即“受让方未付清转让款不过户,贷款担保未解除不过户,内部借款未清偿不过户”;加强过渡期企业公章、发票、房地产证和其他重要档案文件的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流失。
三、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严格管理,实行回避。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上;严禁公司领导层将本公司的相关业务承包或者安排给个人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营,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过程中,公司领导层应自觉让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司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